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微信群群主的责任与无奈——两例微信群群主案的探讨

时间:2023-07-01 14:05 阅读数:18人阅读

  这几年众多移动社交软件中,微信无疑是最耀眼的一个,据称超过五亿人使用。微信官网将”微信,是一个生活方式”作为其宣传语。微信对产品精准的定位,对用户心理的把握使得微信用户的黏度一直保持在较高水平。微信群聊功能无疑是保持用户黏度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。微信的群聊功能简单,快捷,确实已经影响到我们的工作、生活方式。我想大家或多或少都加入了各种群,领导要求加的工作交流群,同学朋友建立的友情群,工作研究相关的专业群,专注某一方向的兴趣爱好群,甚至还有专门发红包的红包群,专门闲聊的扯淡群,因事临时建立后再没人想起的各种僵尸群等等……以我自己个人的体会,微信群确实交流的好工具,好的技术交流群能给大家带来很多第一手的资料分享,引发前沿的探讨,感谢各位群主的辛劳,没有群主们,就没有群的建立和发展,然而,群主的烦恼也随之而来。

  从2015年9月至今,共有两例微信群主,因为群成员的违法行为同获罪。首例微信传播案在浙江省瑞安县宣判,第二例是近日在浙江省云和县宣判。

  早在9月首例微信传播案新闻报道出来的时候,我就给同学们布置了一个作业,探讨下这个案例。同学们的看法给了我很多启发。今天又看到很多朋友在圈里转了云和县的案例,与大家探讨下。

  1、两起案例的判决是否有问题?

  首先来看这两起案例的判决是否有问题,这也是很多人在争议的地方。首先微信群属于虚拟公众场所,这与QQ群是一个道理。根据2010年两高出台的《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、移动通讯终端、声讯台制作、复制、出版、贩卖、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》规定,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,成员达30人以上,对建立者、管理者和主要传播者,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,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。因此没有履行群主义务,放任群成员传播淫秽视频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。根据现行法律法规,两起案件的判决没有问题。

  2、微信群群主的管理责任和相应的管理工具是否匹配?

  我们如果对微信群的功能足够熟悉的话,能发现以下特点:

  微信群的建立十分简单,群成员的添加不需要经过群主的同意,这给群主对群成员的监管造成了麻烦;

  群主有踢人功能,但踢掉后,其他群成员可以再次拉入。在9月的案例中,群主也谈到,他曾将把发淫秽视频的阮某踢出群,但其他群成员又给拉进来了。相比QQ群,管理员可以选择禁言功能,可以选择进群经过管理员同意。

  3、取证相关的问题

  对于类似案例的取证主要是如何认定群主的问题。

  当然这可以通过对群成员的调查来完成。但是有很多细节还需要微信去完善。

  a.谁是群主?

  我们印象中,都认为群成员列表是按照进群先后顺序排列的,第一位是群主。但我翻了微信的帮助和功能介绍,没有找到官方明确的说明。(前阵子似乎在一个犄角旮旯的位置找到一个说明,但新版本没找到,如果您找到了,给说一声)

  b.哪任群主?

  从v6.3.5版本开始,微信群具有了群主转让功能,群主不需要经过新群主的同意,即可把群主管理权转让给他人。

  群主的转让记录,只会在微信群中出现一条提示。查看群信息,并没有这些记录。也就是说,群是哪位建立的,什么时候发生的群主转让,仅通过群信息是无从查起的。这个需要分析成员的群聊天记录才能追溯。

  如果群主退群,群仍然存在,成员列表中的第二位将自动成为新群主。但在群聊天记录中不会出现群主退群和新群主的提示消息。

  这些情况下,如何认定群主的责任呢?群成员的违法行为发生在哪位群主主政期间呢?

  总之,微信群的设计初衷就是便利大家的即时交流,便利移动社交。通过两起群主案看的出来,微信群的监管也将成为常态,对群主的要求也越来越高,相比QQ群比较成熟的管理机制,微信群赋予群主的管理工具还是有待完善的。我们每个人遵纪守法,不给群主添麻烦,还要烦请企鹅改进下,让守法的群主们安心呀!